21岁女生接受不了二胎弟弟,父母因车祸去世,最后选择卖房离开 今日播报
21岁的女生吐槽,爸妈给她添了一个弟弟,女生原本有两套住房,可是父母希望孩子能够有一套住房作保障,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,不幸的是父母突然身亡,女生做出一个惊人的决定,将弟弟送给别人抚养。
(罗翔老师一度提到的案例,结果出乎很多人的预料。)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女生是在21岁的时候,从父母的口中得知生了个儿子,在此之前,女子和父母多次沟通,希望父母停止再要一个孩子的想法。
可是父母没有听从女生的建议,仍然积极备孕,成功地生下了一名男婴,至此之后,女生和孩子的关系急转直下。
从那之后,女生就很少回家,父母想着让孩子大一点,就能让女生理解他们的苦衷,毕竟他们也需要亲人的陪伴。
在儿子出生后,父母考虑到未来的形势,希望女生将名下两套住房过户一套小的给弟弟,更加激化了女生对弟弟的怨恨。
明明是独生子女,突然来了一个小孩子,父母的爱分去了一半,还想要她名下的一套住房,这让女生无法接受,拒绝过户。
在这里要说明一点,女生的两套住户是合理手续过户的,一套是爷爷留给她的,另外一套是家里闹离婚,母亲转到她名下的。
在孩子一岁的时候,还特地跑到女生工作的地方游说,希望女生能够退一步,给孩子未来一个保障,女生去看了弟弟,可还是没有过户。
接下来,父母出动了有联系的亲属,对女生进行游说,强调两套房虽然在女生名下,但是女生应该为弟弟考虑一下,别太执拗。
可惜的是房产还没过户,父母就因车祸去世,留下年幼的弟弟,家属只能轮着照顾孩子,他们都希望女生能够接孩子回去抚养。
女生拒绝了亲属的道德绑架,她认为弟弟和她并不亲,自己在父母生前明确地强调过,自己不会承担弟弟的抚养问题的。
家属认为,孩子是女生的弟弟的女生有两套住房,是有能力抚养孩子的,可无论家属怎么劝导,女生都不愿意接受弟弟,甚至于差点被家属打。
在女生心中,她已经成年人,如果再带上一个几岁的弟弟,对于她日后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。
为了表明决心,女生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,再给了几千块费用,然后卖了两套住房去一线城市定居,最终认识到不错的男生,成立了自己的家庭。
在提到这件事时,女生用了很多愤怒的话语,斥责父母为了自己的想法生下弟弟,之后就一直闹矛盾,她从来没有喜欢过弟弟。
这件事也成为了热度不低的案例,从法律上看,他更多牵扯到继承房产和抚养弟弟的问题上。
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,姐姐在父母死亡后有抚养年幼弟弟的法律义务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姐姐对未成年的弟弟、妹妹有负担能力的,应当履行抚养义务。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未成年的弟弟、妹妹,姐姐有扶养的义务。但是,如果弟弟、妹妹已经成年,那么姐姐在法律上没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。
如果姐姐在父母死亡前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,那么她在父母死亡后就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了。但是,如果姐姐在父母死亡时没有履行扶养义务,那么她就需要继续履行扶养义务,直到弟弟、妹妹成年为止。
在本案之中,女生是有支付给弟弟抚养费用的只不过并没有将他带在身边,虽然有些残忍,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。要知道这个义务并不是绝对的,而是基于情势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。
在具体情况下,抚养年幼的弟弟的责任应由家庭成员协商决定,如果协商不成,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《继承法》第十条规定:继承人的继承权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三)第三顺序:兄弟姐妹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结合本案的细节,两套住房已经在女生的名下,由女生自行处理,亲属是没权要求女生过户一套房产给弟弟,另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,除非有法律效力的遗嘱,要不然姐姐和弟弟仍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,享有同等的继承权。
另外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综上所述,虽然姐姐对弟弟的做法有些自私,但是仍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她卖房出走也是合法的,只是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,法院会对年幼的弟弟予以照顾,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最后,罗翔老师提到过此次案例,人在成年之后,往往会考虑自身的问题,父母在这个时候要积极和成年的孩子沟通,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,千万别一意孤行,否则伤害的只会是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,记住家和万事兴!